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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發(fā)文機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4-06-29
標  題: 兵團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fā)文字號: 新兵辦函〔2024〕46號
發(fā)布日期: 2024-07-01
主 題 詞:

兵團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2024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工作原則

1.4  適用范圍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2  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3  師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4  團場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5  專家工作組

3  災害救助準備

4  信息報告和發(fā)布

4.1  信息報告

4.2  災情核定

4.3  信息發(fā)布

5  應急響應

5.1  一級響應

5.2  二級響應

5.3  三級響應

5.4  四級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響應聯動

5.7  響應終止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傳和培訓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獎勵與責任

8.3  預案管理

8.4  參照情形

8.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兵團黨委、兵團工作要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防災減災救災“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理念,建立健全兵團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guī)范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水平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師市社會穩(wěn)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辦函〔2024〕11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突發(fā)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新兵發(fā)〔2021〕28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新兵辦發(fā)〔2024〕29號)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

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堅持黨委領導、行政主導、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fā)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充分利用國家和兵團的救濟和扶持,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兵團轄區(qū)內發(fā)生且達到兵團層面自然災害響應條件的災害救助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兵團黨委、兵團有關決策部署,統籌指導、綜合協調和監(jiān)督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研究制定兵團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guī)劃、制度、預案以及防御災害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建立兵團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協調開展兵團轄區(qū)內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協調兵地間開展防災減災救災交流與合作;完成兵團黨委、兵團交辦的其他事項。

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兵團的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  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兵團相關部門、各師市減災委員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溝通聯絡,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師市、團場(鎮(zhèn))的工作溝通;

(3)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tài),按照有關規(guī)定統一發(fā)布災情信息以及受災師市需求,并向各成員單位通報;

(4)組織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跟蹤督促兵團黨委、兵團關于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兵團本級救災款物監(jiān)督和管理,牽頭相關部門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6)協調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解決兵地共同完成的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事項;

(7)負責相關會議籌備、組織等會務工作,完成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師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各師市參照兵團做法設立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指導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協調開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2.4  團場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各團場(鎮(zhèn))參照師市做法設立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指導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協調開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2.5  專家工作組

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工作組,對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落實國家相關規(guī)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兵團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恢復重建提出咨詢意見。

3  災害救助準備

兵團農業(yè)農村(氣象)、自然資源、水利、林草等部門及時向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有關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兵團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qū)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師市、團場(鎮(zhèn))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fā)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tài)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會同兵團發(fā)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做好兵團本級救災物資準備,根據預警信息和可能受影響的師市救災物資存儲情況,前置代儲兵團本級救災物資至相關師市、團場(鎮(zhèn))救災物資儲備庫,并制定兵團本級救災物資調撥方案,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兵團本級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提前聯合兵團相關職責部門、專家組成工作組,赴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核查災情損失,分析評估災害發(fā)展趨勢,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工作準備情況,重要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兵團黨委、兵團上報預警信息和災害救助準備情況。

(6)通過電視、廣播、多媒體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發(fā)布預警信息及救災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fā)布

兵團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兵團黨委、兵團以及應急管理部關于突發(fā)事件信息報送工作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事故災害信息報告實施辦法》(兵應急發(fā)〔2023〕45號)等規(guī)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guī)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1  災情初報

4.1.1.1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在災情信息報送規(guī)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行政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各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yè)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4.1.1.2  對各師市、團場(鎮(zhèn))在本轄區(qū)內發(fā)生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的各類突發(fā)性自然災害事件,師市、團場(鎮(zhèn))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事故災害信息報告實施辦法》(兵應急發(fā)〔2023〕45號)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災情信息初報和續(xù)報。

4.1.1.3  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fā)性災害發(fā)生后,遇有死亡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團場(鎮(zhèn))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xù)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避免信息遲報、漏報。

4.1.1.4  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guī)定報送,首報要快,核報要準。特殊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wèi)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xù)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2  災情續(xù)報

對啟動兵團和國家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在災情穩(wěn)定前,兵團、師市、團場(鎮(zhèn))應急管理部門執(zhí)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干旱災害除外),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發(fā)生重大變化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立即向本級黨委、行政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4.1.3  災情核報

災情穩(wěn)定后,受災團場(鎮(zhèn))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并形成書面報告,于7日內向師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師市應急管理局接到報告后,負責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形成書面報告(含所有受災團場〈鎮(zhèn)〉災情數據),2日內向師市黨委、師市和兵團應急管理局報告。

兵團應急管理局在接到報告后,負責再次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形成書面報告(含所有受災師市災情數據),2日內向兵團黨委、兵團和應急管理部報告。

4.1.4  干旱災害信息報告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露、職工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按照災情初報程序逐級上報災情;在旱情發(fā)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xù)報一次災情,若災情發(fā)生重大變化立即續(xù)報,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2  災情核定

兵、師、團三級黨政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和因災死亡或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由各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yè)農村、衛(wèi)生健康委、紅十字會等部門溝通協調,開展災情會商,及時通報共享災情信息,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qū)會商,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行政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3  災情信息發(fā)布

兵團轄區(qū)內災情信息發(fā)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fā)布形式包括授權發(fā)布、組織報道、接受媒體采訪、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等。受災師市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抖音、公眾號等發(fā)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fā)布工作。

災情穩(wěn)定前,受災師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fā)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援救助工作動態(tài)、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wěn)定后,應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guī)定發(fā)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fā)布工作,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5  兵團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兵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5.1  一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一)兵團轄區(qū)內發(fā)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根據預警預報信息經過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或失蹤8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8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6萬間或2萬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兵團人口25%以上或100萬人以上;

(5)災害造成職工群眾生產生活資料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二)兵團黨委、兵團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三)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決定啟動包含兵團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按要求同步啟動兵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情形。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fā)生后,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組織相關部門會商、分析評估災害受損嚴重程度、研判災情發(fā)展趨勢,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兵團黨委、兵團決定。必要時,兵團黨委、兵團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由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下發(fā)啟動響應的通知,并報告兵團黨委、兵團以及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急管理部,請求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急管理部針對兵團災情給予救災支援。

5.1.3  響應措施

兵團主要負責同志或其委托的兵團負責同志負責領導和組織協調兵團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師市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兵團災情和救災會商研判會,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專家及有關受災師市參加,研究部署兵團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師市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兵團黨委、兵團報告。

(2)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率領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部門、專家,組成兵團救災工作組赴受災師市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師市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tài)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guī)定統一發(fā)布災情、救災工作動態(tài)和受災師市需求信息。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損失、救災工作動態(tài)和受災師市需求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實時災情、災情發(fā)展趨勢以及受災師市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兵團財政局會同兵團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兵團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兵團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wěn)定后,根據受災師市申請和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兵團發(fā)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緊急調撥兵團本級救災物資,指導、監(jiān)督受災師市、團場(鎮(zhèn))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fā)放。兵團交通運輸等部門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fā)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兵團應急管理局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專業(yè)救援隊伍、社會救援力量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師市轉移受災職工群眾、運送發(fā)放救災物資等。兵團國資委協調兵團企業(yè)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兵團黨委社會工作部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兵團軍事部、武警兵團總隊根據兵團黨委、兵團有關要求和受災師市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師市開展救災救援、群眾緊急轉移安置、運送、接卸、發(fā)放救災物資等工作。兵團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受災師市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兵團應急管理局協調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廳加強兵地協調聯絡,共同做好災害救援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職工群眾。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兵團民政局指導受災師市統籌安置受災職工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職工群眾基本生活。兵團衛(wèi)生健康委、疾控局及時組織醫(yī)療衛(wèi)生隊伍赴受災師市協助開展醫(y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wèi)生應急工作。

(7)恢復受災師市秩序。兵團公安局指導加強受災師市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兵團發(fā)展改革委、農業(yè)農村局、商務局、市場監(jiān)管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兵團應急管理局、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y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新疆監(jiān)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師市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兵團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評估等工作。兵團水利局指導受災師市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水利行業(yè)供水和受災師市應急供水工作。兵團發(fā)展改革委指導監(jiān)管范圍內的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兵團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協調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通信管理局和電信運營商做好受災師市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兵團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師市地理信息數據,開展地質災害隱患點監(jiān)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兵團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及時監(jiān)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師市生態(tài)環(huán)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兵團民政局組織開展兵團轄區(qū)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兵團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兵團黨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師市建立新聞發(fā)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兵團黨委網信辦按職責組織做好網上輿情監(jiān)測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wěn)定后,根據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需要統一部署,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師市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guī)定統一發(fā)布災害損失情況。

(13)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報告兵團黨委、兵團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5.2  二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一)兵團轄區(qū)內發(fā)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根據預警預報信息經過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或失蹤30人以上、8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8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6萬間或2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兵團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職工群眾生產生活資料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

(二)兵團黨委、兵團認為需要啟動二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三)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決定啟動包含兵團范圍內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按要求同步啟動兵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情形。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fā)生后,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組織相關部門會商、分析評估災害受損嚴重程度、研判災情發(fā)展趨勢,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報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決定。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下發(fā)啟動響應的通知,并向兵團黨委、兵團以及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急管理部報告,請求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針對兵團災情給予救災支援。

5.2.3  響應措施

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負責領導和組織協調兵團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師市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主持或委托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召開兵團災情和救災會商研判會,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專家及有關受災師市參加,研究部署兵團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師市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兵團黨委、兵團報告。

(2)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率領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部門、專家,組成兵團救災工作組赴受災師市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師市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救災工作動態(tài)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guī)定統一發(fā)布災情、救災工作動態(tài)和受災師市需求。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害損失、受災師市需求和救災工作動態(tài)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實時災情、災情發(fā)展趨勢以及受災師市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兵團財政局會同兵團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兵團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兵團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wěn)定后,根據受災師市申請和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兵團發(fā)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緊急調撥兵團本級救災物資,指導、監(jiān)督受災師市、團場(鎮(zhèn))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fā)放。兵團交通運輸等部門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fā)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兵團應急管理局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專業(yè)救援隊伍、社會救援力量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師市轉移受災職工群眾、運送發(fā)放救災物資等。兵團黨委社會工作部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兵團軍事部、武警兵團總隊根據兵團黨委、兵團有關要求和受災師市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師市開展救災救援、群眾緊急轉移安置、運送、接卸、發(fā)放救災物資等工作。兵團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受災師市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兵團應急管理局協調自治區(qū)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廳加強兵地協調聯絡,共同做好災害救援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職工群眾。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兵團民政局指導受災師市統籌安置受災職工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職工群眾基本生活。兵團衛(wèi)生健康委、疾控局及時組織醫(yī)療衛(wèi)生隊伍赴受災師市協助開展醫(y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wèi)生應急工作。

(7)恢復受災師市秩序。兵團公安局指導加強受災師市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兵團發(fā)展改革委、農業(yè)農村局、商務局、市場監(jiān)管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兵團應急管理局、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y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新疆監(jiān)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師市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兵團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評估等工作。兵團水利局指導受災師市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水利行業(yè)供水和受災師市應急供水工作。兵團發(fā)展改革委指導監(jiān)管范圍內的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兵團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協調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通信管理局和電信運營商做好受災師市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兵團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師市地理信息數據,開展地質災害隱患點監(jiān)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兵團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及時監(jiān)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師市生態(tài)環(huán)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兵團民政局組織開展兵團轄區(qū)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兵團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兵團黨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師市建立新聞發(fā)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兵團黨委網信辦按職責組織做好網上輿情監(jiān)測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wěn)定后,根據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需要,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兵團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師市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guī)定統一發(fā)布災害損失情況。

(13)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報告兵團黨委、兵團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5.3  三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一)兵團轄區(qū)內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根據預警預報信息經過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或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兵團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職工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高度關注。

(二)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決定啟動包含兵團范圍內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按要求同步啟動兵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情形。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fā)生后,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會商、評估、核定災情,按照災情核定情況和啟動條件,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兵團黨委、兵團副秘書長)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兵團黨委、兵團報告。

5.3.3  響應措施

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兵團黨委、兵團副秘書長)協調全兵團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師市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師市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相應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兵團黨委、兵團副秘書長)率領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部門、專家,組成兵團救災工作組赴受災師市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tài)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guī)定統一發(fā)布災情、救災工作動態(tài)。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害損失、受災師市需求和救災工作動態(tài)等信息共享,及時向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4)兵團財政局會同兵團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兵團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兵團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wěn)定后,根據受災師市申請和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兵團發(fā)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緊急調撥兵團本級救災物資,指導、監(jiān)督受災師市、團場(鎮(zhèn))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fā)放。兵團交通運輸等部門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fā)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兵團應急管理局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專業(yè)救援隊伍、社會救援力量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師市轉移受災職工群眾、運送發(fā)放救災物資等。兵團軍事部、武警兵團總隊根據兵團黨委、兵團有關要求和受災師市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師市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兵團應急管理局協調自治區(qū)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廳加強兵地協調聯絡,共同做好災害救援救助工作。

(6)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兵團民政局指導受災師市統籌安置受災職工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職工群眾基本生活。兵團衛(wèi)生健康委、疾控局及時組織醫(yī)療衛(wèi)生隊伍赴受災師市協助開展醫(y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wèi)生應急工作。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新疆監(jiān)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師市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兵團黨委社會工作部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兵團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師市根據需要規(guī)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wěn)定后,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兵團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師市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

(9)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四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兵團轄區(qū)內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根據預警預報信息經過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或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3)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兵團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職工群眾生產生活資料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高度關注、職工群眾反應強烈。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fā)生后,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會商、評估、核定災情,按照災情核定情況和啟動條件,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兵團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報告。

5.4.3  響應措施

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全兵團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師市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師市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相應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兵團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或委托兵團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率領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部門、專家,組成兵團救災工作組赴受災師市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tài)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guī)定統一發(fā)布災情、救災工作動態(tài)。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害損失、受災師市需求和救災工作動態(tài)等信息共享,及時向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

(4)兵團財政局會同兵團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兵團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兵團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wěn)定后,根據受災師市申請和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兵團發(fā)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緊急調撥兵團本級救災物資,指導、監(jiān)督師市、團場(鎮(zhèn))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fā)放。兵團交通運輸等部門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fā)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兵團應急管理局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專業(yè)救援隊伍、社會救援力量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師市轉移受災職工群眾、運送發(fā)放救災物資等。兵團軍事部、武警兵團總隊根據兵團黨委、兵團有關要求和受災師市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師市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兵團民政局指導受災師市統籌安置受災職工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職工群眾基本生活。兵團衛(wèi)生健康委、疾控局指導受災師市開展醫(y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wèi)生應急工作。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新疆監(jiān)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師市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wěn)定后,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兵團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師市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

(8)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fā)生在敏感地區(qū)、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薄弱、人口較少的師市(師市總人口低于10萬人)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師市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6  響應聯動

對已啟動兵團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響應的,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tài)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guī)定啟動兵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師市啟動四級及以上師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兵團應急管理局報告。啟動兵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兵團應急管理局向相關師市通報,所涉及師市要立即啟動師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fā)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7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師市應急管理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  對啟動兵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局要指導受災師市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職工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guī)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  根據師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guī)模,兵團應急管理局會同兵團財政局按相關政策規(guī)定制定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補助方案,按程序報批后,兵團財政局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兵團應急管理局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fā)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職工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監(jiān)督檢查受災師市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開展救災績效評估工作。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災情穩(wěn)定后,受災師市、團場(鎮(zhèn))立即組織災情核定,進行需求評估,建立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需重建臺賬。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師市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guī)范,確保補助資金規(guī)范有序發(fā)放到受災職工群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yōu)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fā)揮商業(yè)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fā)展師團職工群眾住宅地震巨災保險、連隊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職工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guī)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職工群眾意愿,加強兵團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qū)、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qū)。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qū)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  對啟動兵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兵團應急管理局根據師市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采取隨機抽樣、重災點調查和電話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guī)模。

6.2.5  根據師市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guī)模,綜合評估小組的評估結果,由兵團應急管理局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出資金補助建議,按程序報批后,由兵團財政局及時下撥各師市,專項用于倒損住房重建和修繕工作。

6.2.6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上一級發(fā)展改革部門。兵團發(fā)展改革委收到師市發(fā)展改革部門上報的本行政區(qū)域內績效評價情況后,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兵團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2.7  兵團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兵團自然資源局負責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受災師市、團場(鎮(zhèn))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guī)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guī)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xù)。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yōu)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2.8  由兵團黨委、兵團統一組織開展的住房恢復重建,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災師市負責對受災職工群眾在災害發(fā)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提供救助。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局、財政局根據兵團黨委、兵團有關部署,指導師市、團場(鎮(zhèn))應急管理、財政部門抓好落實。

6.3.2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于每年9月初開展受災職工群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和狀況評估,逐級核實并上報,精準確定全兵團需救助人員規(guī)模。團場(鎮(zhèn))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啟動因災基本生活困難職工群眾情況調查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深入連隊逐戶調查,重點核查當年自然災害受災困難家庭基本情況、受災情況、自救能力以及口糧、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難和需求,評估基本生活困難程度,做好分類統計,上報師市應急管理局。師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師市農業(yè)農村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對當年的自然災害受災情況進行核對,對團場(鎮(zhèn))調查評估結果進行核實,上報兵團應急管理局。兵團應急管理局根據年度受災損失,適時組織工作組赴受災師市開展受災職工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需救助情況。

6.3.3  受災團場(鎮(zhèn))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10日前完成本轄區(qū)內受災情況統計、評估,精準確定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因災基本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家庭名單,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行政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師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師市、團場(鎮(zhèn))完成冬春救助任務確有困難、需申請上級冬春救助資金的,由本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聯合向上一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申請資金補助。

6.3.4  根據各師市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全兵團需救助人員規(guī)模,兵團財政局、應急管理局按要求及時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報送受災職工群眾冬春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的請示。中央冬春救助資金下達后,及時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經兵團同意后下達至各相關師市,專項用于解決受災職工群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兵團、師市和團場(鎮(zhèn))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兵團本級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兵團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師市黨委和行政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于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職工群眾救助等工作。

7.1.3  兵團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兵團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按照及時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則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師市災害救助工作資金急需。災情穩(wěn)定后,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兵團發(fā)展改革委按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下達的投資計劃及時下達投資計劃。

7.1.4  兵團各級行政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結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適時調整兵團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災補助項目,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職工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2  物資保障

7.2.1  交通不便或災害多發(fā)易發(fā)的團場(鎮(zhèn)),應根據災害特點、職工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guī)模適度的原則,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優(yōu)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災種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兵團各級應按照國家救災物資保障規(guī)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guī)模。師市、團場(鎮(zhèn))應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和兵團救災物資儲備目錄,結合本轄區(qū)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轄區(qū)啟動二級應急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yè)產能保障能力,優(yōu)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依托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臺,搭建重要救災物資生產企業(yè)數據庫。建立健全應急狀態(tài)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兵團各級應急管理、發(fā)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配備運輸車輛裝備,優(yōu)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增強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yè)建立戰(zhàn)略合作。

7.2.4  制定完善符合各級防災減災救災需求的物資儲備品種目錄、儲備庫(點)管理制度,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征用補償機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兵團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協調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通信管理局做好兵團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建設,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qū)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  充分利用國家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部門間、兵地間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兵團各級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yè)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qū)域和高風險團場(鎮(zhèn))、連隊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師市、團場(鎮(zhèn))應根據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guī)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fā)易發(fā)的師市、團場(鎮(zhèn))可規(guī)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fā)生后,師市、團場(鎮(zhèn))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職工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qū)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wèi)生醫(y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yè)救援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fā)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fā)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生態(tài)環(huán)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yè)農村、商務、衛(wèi)生健康、林草、地震、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師市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yè)務咨詢工作。

7.5.3  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兵團、師市、團場(鎮(zhèn))、連隊(社區(qū))的災害信息員隊伍。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yè)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  完善師市非災區(qū)支援災區(qū)、輕災區(qū)支援重災區(qū)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  推廣應用國家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臺開展相關活動,視情向應急管理部申請滿足兵團實際需求的平臺功能。

7.6.4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fā)揮團場(鎮(zhèn))、連隊(社區(qū))、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yè)農村、衛(wèi)生健康、林草、地震等部門充分利用兵團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進一步完善兵團各類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qū)劃圖,加強各類自然災害精準化、信息化監(jiān)管防治。

7.8  宣傳和培訓

7.8.1  進一步加強突發(fā)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guī)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qū)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qū)建設,筑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7.8.2  通過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防災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通過國家突發(fā)事件預警信息發(fā)布系統向社會公眾發(fā)布預警信息,綜合運用各類手段確保預警預報信息直達基層一線。

7.8.3  組織開展對師市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各類專業(yè)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風雹、雪災、低溫冷凍、沙塵暴、雪災、高溫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應急響應條件中,相關數據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在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犧牲的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對參與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人員及死亡人員家屬,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由于玩忽職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預案規(guī)定相關職責,或阻礙、干擾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由兵團應急管理局負責制定,報兵團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兵團應急管理局應結合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復盤、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  各師市、團場(鎮(zhèn))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師市級預案報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兵團應急管理局加強對師市、團場(鎮(zhèn))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師市、團場(鎮(zhèn))動態(tài)完善預案。

8.3.4  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同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5  本預案由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參照情形

發(fā)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fā)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2017年發(fā)布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新兵辦發(fā)〔2017〕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