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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yè)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張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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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行政處罰
職權名稱對企業(yè)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職權依據

【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6月29日通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0號,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條:企業(yè)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由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

 


責任主體兵團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責任事項

1.立案階段:依據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fā)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fā)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并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后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x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強制執(zhí)行。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