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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三僑”考生身份的認定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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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類型

其他類

      職權名稱對“三僑”考生身份的認定
      職權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歸僑、僑眷就業(yè)給予照顧,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nèi)的子女升學,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照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410號)第二條: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根據(jù)本人申請審核認定。 

第十七條:華僑子女回國就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視同當?shù)鼐用褡优k理入學手續(xù);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nèi)的子女報考國家舉辦的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給予照顧。


      責任主體兵團外僑辦
      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各師僑辦提供的材料。

2.審查責任:審核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決定責任:通過確認的,報送兵團招生辦公室進行加分。未通過確認的,書面通知提供材料單位。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guī)其他規(guī)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備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