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門戶網(wǎng)站

對違反科技成果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字體: 打印本頁
作者:
        職權類型行政處罰
       職權名稱對違反科技成果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職權依據(j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規(gu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1999年5月31日審議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剽竊、侵犯他人知識產(chǎn)權和其他技術權益或者教唆、誘騙、脅迫有關人員盜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技術交易中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從事經(jīng)紀業(yè)務的人員,欺騙委托人的,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發(fā)證機關分別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主體兵團科技局
      責任事項

1.立案階段:發(fā)現(xiàn)涉嫌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jù)、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jiān)督當事人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備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