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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內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批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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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類型行政許可
       職權名稱權限內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批
      職權依據

1.《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 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2.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 第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一般應當由擬設立地的縣(市、區(qū)、旗)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如擬設立地的縣(市、區(qū)、旗)無宗教團體的,可由擬設立地的設區(qū)的市(地、州、盟)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擬設立地的市(地、州、盟)無宗教團體的,可由擬設立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擬設立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無宗教團體的,可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的受理機關。                                                        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宗教事務條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擬同意的,報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清真寺、寺院、宮觀和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觀教堂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批準后,宗教團體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規(guī)劃、用地、建設許可手續(xù)等籌建事項。


       責任主體兵團民宗局
      責任事項

1.受理階段: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依法進行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補正;不屬于許可范疇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審查階段:材料審核、承辦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法定告知、作出同意轉報或不予轉報決定(不予轉報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制發(fā)送達決定文書。

5.事后監(jiān)管階段:依法實施監(jiān)督,及時處理國家宗教局或者自治區(qū)政府反饋信息。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備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