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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核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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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類型行政許可
       職權名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核
      職權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13號修正)、【法規(guī)】《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令第393號)

       責任主體兵團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初步審核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通過廳門戶網站公示。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制作許可證件,送達并依法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備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