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對單位和個人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為的處罰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賈蕾
【字體: 打印本頁
作者:
        職權類型行政處罰
       職權名稱對單位和個人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為的處罰
      職權依據(jù)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第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p>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p>

       責任主體兵團審計局
      責任事項

1.發(fā)現(xiàn)和受理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時,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或者當事人存在違反財務管理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行為的,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情節(jié)嚴重的,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進一步核查和追責。

2.調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進一步調查過程中,要指定專人負責,與被審計單位或者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并以審計組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jù)、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在做出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根據(jù)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需要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處罰決定書,并告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請政府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執(zhí)行階段責任:審計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zhí)行審計處罰決定情況。

7.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備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