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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處罰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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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類型行政處罰
      職權名稱對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處罰
      職權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主體兵團交通運輸局
      責任事項

1.立案階段:行政執(zhí)法機關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等,發(fā)現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yè)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應立即制止,予以審查,并在7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3.審查階段: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4.告知階段:在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依法對違法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備    注 按照管轄區(qū)域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