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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批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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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類型行政許可
       職權名稱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批
      職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主席令第6號公布)第三十四條: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jiān)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批;其中,對擬批準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書面復核。


       責任主體兵團公安局
      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申請材料,組織現(xiàn)場檢查。

3.決定責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并載明理由。

5.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備    注